? ? ? ? 被告熊某經(jīng)營網(wǎng)店,因銷售的鞋子上印有與某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被告上法庭。昨日記者從晉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,該院日前審理的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,被告熊某被判決賠償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某體育公司”)7萬元。
案情簡介 銷售標識近似鞋子 網(wǎng)店老板被判賠償
? ? ? ? 某體育公司于2003年經(jīng)核準注冊了一商標,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括服裝、鞋、帽、襪等,在市場上有很高的知名度。近日該公司調(diào)查發(fā)現(xiàn),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的網(wǎng)店銷售了多款具有與上述商標高度近似標識的鞋子,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,故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。
? ? ? ? 晉江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被告熊某在某電商平臺開設一家網(wǎng)店銷售運動鞋,所銷售的運動鞋中有3款印有相似標識,銷售價格僅四五十元。經(jīng)比對,該標識與上述商標的主要區(qū)別在于人物形象沒有持球。
? ? ? ? 晉江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、熊某侵權的性質和情節(jié)、銷售數(shù)量、主觀過錯,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,酌情確定賠償數(shù)額,據(jù)此作出上述判決。
? ? ? ? 法官說法 商標專用權受保護 使用近似商標也侵權
法官介紹,《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(guī)定,“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”,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。
某體育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(nèi),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。熊某所銷售的鞋子上印制有與該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,屬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,兩者共同使用在鞋類產(chǎn)品上,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或者誤認,侵犯了某體育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,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。
因原告就本案并未提供自己損失或熊某獲利方面的證據(jù),法院綜合各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(shù)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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