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《專利法實施細則》(2001)規(guī)定,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,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。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,沒有違反法律規(guī)定即有效,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,但是經過備案的許可使用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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